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83號上 訴 人 康橋電機技師事務所即李文耀被 上 訴人 新北市立思賢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程煒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