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 告 尤蕭煌蘭
蕭見利蕭煌子蕭富士蕭煌英蕭羚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被 告 蕭棋男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