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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棋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尤蕭煌蘭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敬庭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