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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瑞英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德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