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玉卿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蕭俊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638元【計算式:278,500元-92,862元=185,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