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湯佳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亦有明定。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分割遺產之協議係繼承人就遺產為之,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分割遺產協議有害債權,訴請法院撤銷者,須就遺產整體為之,其僅主張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配有害債權、並訴請撤銷分割遺產協議關於該個別遺產部分者,即於法不合。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湯天德之繼承人除被告外,尚有另2人,且所遺遺產除原告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外,亦有其他,原告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訴之聲明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標的,暨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且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本院已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調得112年重登字第6382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內含湯天德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原告應自行閱卷補正上開事項,及確認是否應追加被告及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