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正雄即泰安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