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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 訴 人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被 上訴 人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9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13至41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