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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69號原 告 駿嘉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隆被 告 吳晶晶

吳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交付薩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工程承攬手冊,並協助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營造業變更名稱、營業地址、負責人(含印鑑變更)之登記,暨被告吳晶晶應在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模紙新負責人印鑑欄上方蓋原登記之印鑑,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所簽訂之股份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3項約定之金額為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聲明第1、2項之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等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