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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0號上 訴 人 徐鈞洋視同上訴人 黃季涵被 上訴人 鄉平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鵬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