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上 訴 人 廖秀玲被上訴 人 蔡三德
林秀玉蔡天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樺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