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31號上 訴 人 許維哲被上訴人 張健宏(即張文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姿靜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1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900元(291,500+89,400=380,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