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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 告 吳秀琴

吳奉祐吳旻穎吳玉賢吳千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姜明遠律師姜德婷律師被 告 吳俊賢

吳竹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吳清三訴訟代理人 吳宜昌被 告 吳陳敏(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如(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瑟(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泰(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輝(即吳文藏之繼承人)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錦洲(即吳文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領取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確認領取權等
裁判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