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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1號原 告 陳鍾秀玉

陳育典陳育鴻陳育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複代理人 姜德婷律師被 告 陳林瑞琴

陳文興陳慧卿陳慧伶陳慧芳

陳玫君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蔡士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