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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6號原 告 圓明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義(即清算人)上原告與被告林得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玖仟玖佰壹拾元,惟查因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伍仟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另請於10日內將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具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以雙掛號自行送達被告,雙掛號回執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