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聲 請 人 陳啟彰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繳納上開裁判費之同時,併請向本院聲請閱卷,以瞭解本件訴訟進行之情形後,同時具狀提出參加之聲明及輔助被告之相關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