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芝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偉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3,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反訴部分為307,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等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