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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88號原 告 黃家榆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以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於本件民事起訴狀並未表明記載被告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