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婕瑄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黃寶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