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智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品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5月15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