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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擎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明德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051號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