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3號原 告 林月娌
張慧羚張瑞青張婉婷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謙被 告 吳健生被 告 吳海生
吳心慈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僑生被 告 吳琳生
吳滄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23日宣判,茲因被告吳僑生於000年0月00日具狀表示因115年8月6日晚間發生車禍並送往醫院急診,而無法於115年8月7日到庭陳述意見,為使被告吳僑生得受充分之程序保障,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