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護生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人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至200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