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原 告 呂林麗雲
呂清泉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
李書儀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被 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訴訟代理人 周祐全
許俊仁律師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追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新增「追加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