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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 告 蔡永奇被 告 森柒柒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113年5月20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