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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16號上 訴 人 黃祥恩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被 上 訴人 黃仁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詳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