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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高宏偉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複代理 人 倪華德被 告 邱浩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保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依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第9條第4項約定「如因本價金履約保證涉訟,各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裁判案由:給付履保價金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