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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耕銘等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及坐落之同段6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需含全體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上開建物自民國96年1月1日迄今之異動索引(需含全體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到院。

二、具狀補正被告謝〇〇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地址,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民事起訴狀,並附書狀繕本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