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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翔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熹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見本院卷第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