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被 告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致祥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4月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