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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上 訴 人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依玲被 上訴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被 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6,401元(計算式:308,826元+12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