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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13號上 訴 人 王詩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玉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13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