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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家禾訴 訟 代 理 人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案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吳秀慧與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3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查詢結果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