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抗 告 人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代 理 人 謝銘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