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5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被 告 黃福來
黃張策黃淑梅黃福量黃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70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8月1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4月21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8月14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㈢被告黃福量、黃淑梅應將附表編號1各權利範圍1/8、編號2各權利範圍1/8、編號3各權利範圍1/2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8月1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黃福量、黃淑梅應將附表編號4各權利範圍2/18、編號5各權利範圍215/1800、編號6各權利範圍2/18、編號7各權利範圍2/18、編號8各權利範圍1/12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8月14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斷,如債務人就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應繼分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應繼分之價額核算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福來之債權總額計算至其起訴時,即112年6月28日止,共計為126萬80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計算書為證(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834號卷《下稱板簡卷》第165頁)。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交易價值共計為1,555萬5,7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價值欄所示),復依被告黃福來應繼分比例1/5計算,被告黃福來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繼分價值為311萬1,153元(計算式:15,555,763元×1/5=3,111,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主張被告黃福來積欠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即其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萬8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870元(重簡卷第7頁),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03元(計算式:13,573元-2,870元=10,7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附表:
編號 黃文夫所遺不動產 面積 (A) 權利範圍 (B) 公告現值 元/㎡ (C) 卷證資料 價值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54㎡ 1/4 144,000元 板簡卷第65至67頁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並與系爭房地同屬4層樓之公寓住宅,最近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0.8萬元,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9,288,000元(計算式:108,000×86=9,288,0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5.9㎡ 1/4 144,000元 板簡卷第69至71頁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建號建物 86㎡ 全部 - 板簡卷第73至75頁 4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227㎡ 4/18 4,700元 板簡卷第77至81頁 (計算式:A×B×C=D,元以下四捨五入) 1,281,533元 5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774㎡ 215/900 4,700元 板簡卷第83至87頁 (計算式:A×B×C=D) 869,030元 6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610㎡ 4/18 4,700元 板簡卷第89至93頁 (計算式:A×B×C=D,元以下四捨五入) 1,681,556元 7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158㎡ 4/18 4,700元 板簡卷第95至99頁 (計算式:A×B×C=D,元以下四捨五入) 2,253,911元 8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32㎡ 1/6 4,700元 板簡卷第101至105頁 (計算式:A×B×C=D,元以下四捨五入) 181,733元 共計 15,555,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