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96號上 訴 人 洪 春被 上 訴人 顏芊雨
陳金苓陳家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764元(計算式:1,578,713-65,949=1,512,7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