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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上 訴 人 林長賢

林長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汝田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長賢、林長霆等2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8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2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應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