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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上 訴 人 林長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汝田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林長霆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已於114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林長霆,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茲上訴人林長霆已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