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31號附帶上訴人 程偲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蘇又晨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31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另附帶上訴人具狀附帶上訴未表明附帶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其限內提出附帶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