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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燁達精品店法定代理人 楊松燁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被 告 傳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紹華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一:

原 告 燁達精品店即楊松燁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附表二:

原 告 燁達精品店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松燁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