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