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董美伶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