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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3號原 告 林紅芸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複 代理 人 羅翠慧律師被 告 得安停車場法定代理人 潘天龍訴訟代理人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6月13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25860007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暫編地號266⑵部分(面積131.23平方公尺,下稱A部分)、112年11月23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25870439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暫編地號265⑴部分(面積456.91平方公尺,下稱B部分)予原告(見本院卷第75、93、179、201頁)。又A、B部分分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00元、12萬1,000元,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31、109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A、B部分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5,579萬7,907元【計算式:3,900×131.23+121,000×456.91=55,797,907】(至於訴之聲明關於按月給付之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3,040元,扣除已繳之5,510元,尚應補繳49萬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