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3號原 告 全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剛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瑋間請求撤銷承攬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