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 林詠婕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大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有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