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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2號上 訴 人 詹松喜

詹國裕詹國政共 同送達代收人 詹文凱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舍人公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5,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日期: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