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林春惠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被 告 邱巨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林春惠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被 告 邱巨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