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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崧晟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今厚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忠明即黃忠明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959元(詳細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2萬4,431元) 1 利息 64萬4,521元 111年1月19日 115年4月26日 (4+98/365) 5% 13萬7,556.67元 2 利息 72萬1,325元 111年5月17日 同上 (3+345/365) 5% 14萬2,288.77元 3 利息 45萬8,585元 112年2月24日 同上 (3+62/365) 5% 7萬2,682.58元 小計 35萬2,528.02元 合計 217萬6,959元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