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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2號原 告 徐子晴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被 告 林禹辰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樓,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