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9號原 告 蘇惠蓉
林信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複 代 理人 江昇峰律師上列原告與陳明偉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陳文憶、陳明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載明正確之被告姓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原告聲請租佃爭議案件調解對象陳文憶、陳明偉已於起訴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未以陳文憶、陳明偉之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陳文憶、陳明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載明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與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